商标变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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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过程中,商标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。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,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。
自2002年9月15日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施行之日起,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,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、地址、代理人,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。
因企业合并、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,应当办理转让手续。
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,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。
变更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:
(1)变更申请书(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);
(2)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(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自然人的身份证等)复印件,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 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;
(4)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,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;注册人是企业的,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;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,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;
(7)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,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,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,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。
变更申请提交后,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,商标局给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。
变更申请核准后,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。